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初次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初次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认为鉴定结果过低,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李某被评定为八级伤残,李某据此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某公司对员工的工伤鉴定结果不服,认为员工夸大了伤情,遂申请重新鉴定。但重新鉴定的结果与初次鉴定一致,该公司最终承担了相应的工伤责任。
在工伤鉴定中,重新鉴定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对初次鉴定结论存在异议时,应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重新鉴定。但需注意,重新鉴定也并非必然会改变结果,鉴定结论应基于客观事实和专业判断。同时,各方都应尊重鉴定结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践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理性对待工伤鉴定,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