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条件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与三个数据密切相关:
一是驾驶员所熟知的醉驾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
二是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三是超过150mg/100ml但低于200mg/100ml,驾车目的不是为了上路行驶,而是为了挪车,并且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或是因情况紧急而开车,以及开车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开车并且没有从重情节,也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酒后驾车尤其是醉驾是非常危险的,即使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驾驶员仍面临吊销驾照、五年禁驾、罚款等行政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案例一:王某饮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 130mg/100ml,其驾车是为了短距离挪车且未发生事故,认罪态度良好,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但王某仍受到了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
案例二: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180mg/100ml,其因家中急事而开车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且无从重情节,检察院考虑实际情况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李某也依法接受了相应行政处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醉驾案件中检察院在决定是否起诉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虽然最终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行政处罚是必然的。这也警示广大驾驶员,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车,要时刻牢记安全驾驶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醒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节,做到公平公正、不枉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