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裁员后,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了 5 年,后公司因经营问题进行裁员,王某被裁。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向王某支付 5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公司只愿意支付 3 个月工资,王某遂提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李某在某企业工作了 8 年零 3 个月,企业裁员时,李某也在其中。企业按照 8 年计算给予李某经济补偿,李某认为不合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院判决企业应按照 8 年半计算给予李某经济补偿。
在上述案例中,王某和李某依法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对于被裁员的职工来说,明确自己应得的经济补偿是非常重要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不能随意减少或克扣。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支付义务,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在面对此类情况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