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的行使:
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3、累计投票制。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待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以上三种表决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章程规定了表决方式,那么采取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
4、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5、双重多数标准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A 公司有甲乙丙三个股东,甲出资 50%,乙出资 30%,丙出资 20%。公司章程规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一次股东会决议中,对于一项重要决策,甲和乙同意,丙反对。按照章程规定,该决策得以通过。
B 公司董事会在议事时,严格按照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即使某位董事的股份占比较大,在董事会决策中也仅有一票的表决权。
在 A 案例中,A 公司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合法合规的,这体现了股东权利与出资义务的一致性。而在 B 案例中,董事会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保障了董事会成员在决策中的平等地位,避免了单纯因股份多少而导致决策失衡的情况。股东和公司在行使表决权时,均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充分考虑各种表决方式的利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安排,以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