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指的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A 公司因经营不善需要进行裁员,在裁员过程中,未考虑优先留用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李某,李某得知后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李某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最终仲裁机构认定公司的裁员行为违反了优先留用的规定,要求公司对李某进行相应补偿。
B 企业因业务调整进行大规模裁员,在制定裁员方案时,忽略了员工王某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这一情况,没有将其优先留用。王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企业重新考虑王某的留用问题,并对其进行合理安置。
在裁减人员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符合优先留用条件的人员予以重视和保障。若用人单位违反了优先留用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需要。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依规进行裁员操作,避免因违法裁员而引发的一系列法律纠纷和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