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有效:
1、竞业禁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
2、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3、竞业禁止的期限恰当。
4、应当给予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一定经济补偿。
5、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与雇员在企业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适应,竞业禁止的地域应仅限于与商业秘密竞争利益有关的地域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张某曾在一家科技公司担任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然而,在竞业禁止期间,张某被发现在同行业的另一家公司工作。公司认为张某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将其诉至法院。
李某是一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自主创业,从事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原企业以李某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提起诉讼。
在第一个案例中,张某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就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其在竞业禁止期间到同行业公司工作,显然违反了协议,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在第二个案例中,李某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其自主创业从事竞争业务,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企业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和履行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进行,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