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劳动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征求应招工人的意见;也可以由被招工人与企业行政的代表,共同起草。用人单位应向被招工人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被招工人也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填写劳动合同书,并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小李入职一家公司,公司在与他订立劳动合同时,只是简单地让他签字,并未详细介绍公司情况,也没有给他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后来小李在工作中发现与自己预期有很大差距,产生了诸多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用人单位显然没有按照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程序来操作。依法,用人单位有义务如实向劳动者介绍单位情况,劳动者也有权提出意见和要求,双方应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再订立合同。该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小李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和赔偿。
小张应聘到一家企业,企业拿出一份事先拟定好的劳动合同让他签署,小张发现合同中有一些条款不合理并提出质疑,但企业表示不能修改。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这是一个典型的未正确履行订立劳动合同程序的例子。当劳动者提出合理意见时,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并与劳动者协商,而不是强硬拒绝。双方只有经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才能订立合法且对双方都公平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反思自身做法,而小张也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寻合适的工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