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妻子哺乳期起诉离婚,一般不能获得支持。
对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形限制比较狭窄,一般指女方生育子女为非男方亲生的情况。因此,丈夫离婚请求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案例一:李先生在妻子哺乳期内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查后认定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形,依法驳回了李先生的离婚请求。
案例二:张先生在妻子哺乳期起诉离婚,声称孩子非亲生,经亲子鉴定后证实其说法,法院最终受理了张先生的离婚诉求。
在婚姻关系中,法律对于哺乳期妇女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丈夫在妻子哺乳期起诉离婚,若无特殊情况,通常法院不会支持。这是为了保障妇女在特殊生理时期的权益和婴儿的健康成长。但如果存在女方生育子女非男方亲生等特殊情形,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会依法进行处理。这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兼顾了具体情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夫妻双方在面对婚姻问题时,应理性对待,尊重法律规定,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