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法院是否会判离,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一、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法定的离婚事由,另一方又不同意离婚的话,那么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法院是不判离的。
二、起诉离婚,另一方即使是不同意离婚,有法定的离婚事由,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那么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再次起诉离婚,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如果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实际分居已经达到一年以上,那么再次起诉离婚就一般会判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张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张某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不同意。但张某能提供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两年的证据,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王某与赵某起诉离婚,赵某不同意,且王某也无法提供法定的离婚事由证据。这是他们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不予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像第一个案例中,张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符合法定情形,所以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第二个案例,王某没有足够证据且是首次起诉,根据法律规定通常不会判离。当事人在面临此类情况时,要清楚了解法律规定和自身权利,合理准备诉讼策略和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判决都是依据法律和事实情况作出的,以确保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