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变更遗嘱的基本要求如下:
1、公民变更遗嘱,只能由遗嘱人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既无权对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加以变更,也不能代理遗嘱人进行遗嘱变更。
2、变更的遗嘱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变更的每一事项无论涉及哪些内容,都必须与国家法律的要求相符合,否则变更的内容无效。
3、变更遗嘱的方式也要合法,变更遗嘱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制作新遗嘱,用以改变原遗嘱内容,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2)提出变更原遗嘱的声明,但必须按原设立遗嘱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李某生前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后来李某在病重时又手写一份新遗嘱,表明将房产留给女儿。李某去世后,其子女就房产继承产生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李某后立了一份自书遗嘱改变原遗嘱内容,但由于自书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所以仍应按照最初的公证遗嘱执行,房产应归儿子所有。这也提醒我们,在变更遗嘱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张某立有一份遗嘱,之后他通过声明的方式表示要变更其中部分内容。但他在声明时没有按照当初设立遗嘱的程序进行。张某去世后,关于遗嘱变更的部分产生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变更原遗嘱的声明必须按原设立遗嘱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在本案中,张某没有遵循这一要求,那么其变更声明很可能不被认可,而应以原遗嘱内容为准。这凸显了遵循法定程序进行遗嘱变更的重要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