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下男方没有抚养权:
1、男方没有经济来源;
2、男方生活上有恶习;
3、男方具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疾病;
4、有男方经常侵害小孩的证据;
5、男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
6、女方已经绝育,或者丧失生育能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男方张某长期失业没有稳定收入,且有赌博恶习,女方李某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判定男方不具有抚养权,最终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求。
男方王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不适合抚养孩子,女方赵某提出男方不应获得抚养权,经法院审查属实后作出了相应判决。
在判断男方是否具有抚养权时,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考量。如男方确实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那么其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但具体案件仍需具体分析,法律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在审理时会充分考虑孩子的生活环境、身心健康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对于抚养权的判定并非一成不变,如果男方后续情况发生改变,符合抚养条件时,也可通过合法途径重新争取抚养权。总之,一切应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首要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