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效力持续多久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效力持续时间
预告登记制度,乃是旨在为确保日后可能产生的不动产权利变动的债权请求权进行预先保护所设立的登记程序。其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具有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效力;
其次,能够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权利顺位之争提供充分保证;
第三,对于申请破产保护避免恶意转让的问题也能起到积极作用;
最后,作为一种警报机制,预告登记甚至可以在当事人面临重大风险时发出及时的警示信号。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预购商品房的转让的情形是怎样的
关于已付清购房款项以预购的商品房之转让问题,在此阶段中,承购者已经依照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条款内容,认真履行了支付高额房款这一重要义务,其对开发商所负担的责任已然完成,拥有的只是合同授予的相关权益而已。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商品房的转让便被界定为权利转让,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购房者仅需及时通知开发商后,转让行为便宣告生效,无须获得开发企业的明确批准。
关于尚未付清全款的预购商品房或者使用按揭方式购买来的商品房的转让事宜。
在这类情形下,购房者不仅享有相应的合同权益,同时还应当遵循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按揭贷款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向开发商或者贷款银行承担支付剩余货款或者每月按时偿还贷款的职责和义务。
因此,在这种特殊的转让条件下,这一转让实际上是将债务和债权一并转让出去。
根据相关规则与规定,购房者必须提前告知开发商或银行具体情况,并由开发商或银行对应的机构对受让方的偿债能力进行详细审查,然后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最终决定。
倘若未能做到预先透露信息或未得到相应的批准,那么此类转让行为便会失效。《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