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继承见证人要求有哪些
关于遗嘱见证人所需具备的资格和条件,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见证人必须是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反之,如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没有见证能力。
其次,见证人应能充分理解遗嘱内所包含的各项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术语和文字描述;
最后,见证人不应是遗嘱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同时也不能是与上述两者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士。
在这里,所谓的“利害关系”主要指的是与继承人、受赠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亲属朋友等密切联系的人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遗嘱继承人名字写错有效吗
关于遗嘱继承人名字出错对遗嘱有效性问题的确证方法标准: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如果遗嘱持有者自发地修正了遗嘱继承人的姓名信息。
假如这份遗嘱在表述上真实无误,并未违背任何法规和政策,同时立嘱人必须具备完全的个体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它就应该在立嘱人谢世之时正式生效。
然而,如果在遗嘱生效之后才被发现存在名字书写失误的情况,并且根据其他相关证据以及遗嘱的内容,无法明确推断出遗嘱作者的真实意图的话,这部分有误的遗嘱便会失去其法律效益,遗产也将依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