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终十三薪是年终奖吗
年终“第13薪”,又称年终双薪,是指员工工作期满一年后,可以领取第13个月的工资。年终“第13薪”和年终奖都属于工资总额的范畴,并且都有一定的奖励性质,但是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有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支付13个月工资,但是它的发放数额、发放时间一般都是确定的,其决定因素是到年底时员工是否在公司工作,即只要员工当年年底12月份仍在公司工作,就应获得这笔固定收入。
年终奖则是一种奖金,是对员工全年劳动的超额劳动报酬,一般根据员工全年工作的考核结果进行发放,而且发放与否以及具体金额弹性较大。例如,由于疫情造成的经营困难,不少单位取消了年终奖。但是,对于年终双薪,如果过去已经形成发放事实,在没有具体规定支撑的情况下,单位因经营困难而取消年终双薪,将构成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二、影响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有哪些?
年终奖作为奖金的一种,是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围绕“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这两个方面设计年终奖发放条件。
在员工因素方面,年终奖的发放与否以及发放标准可以结合三个方面来确定:
劳动者全年的出勤率,劳动者有请假情形的,单位可以同比例扣减年终奖。
劳动者所受奖惩情况,例如,劳动者有受违纪处分情形的,可以扣减一定的年终奖。
年终绩效考核结果。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绩效考核等级,确定相应的年终奖发放比例。
在单位因素方面,从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可以明确规定,在单位经营指标到达某一标准时向员工发放年终奖,也可以针对某一部门的工作业绩确定部门奖金标准。
三、年终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年终奖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范围应归为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说年终奖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01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改革,年终奖个税的计算方式也有了变化,不过我国税法改革对于年终奖计税实行了一个过渡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研究决定,现已延长至2023年底),年终奖有两种计税方式,员工可以选择比较划算的计税方法。
单独计税,即将一次性取得的年终奖收入除以12个月所得的数额,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按年计算纳税。我国个税改革后,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均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个人所得税,所谓累计预扣法就是按照全年综合所得计税个税,因此员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不同计税方式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是不一样的。员工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综合汇算清缴时,可以对年终奖分别选择单独计税、合并计税进行对比,然后选择更为划算的计税方式。
四、年终奖如何计入经济补偿基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由于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标准时,应当将年终奖计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在将年终奖计入经济补偿基数时,是全部计入,还是按对应月份部分计入,实践中看法不一。例如,某员工2021年度年终奖为6万元,2022年8月离职,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基数时,是将6万元奖金全部计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还是只将2021年9、10、11、12月对应的2万元奖金计入基数?
由于年终奖是对劳动者过往全年劳动报酬的分配,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当将年终奖除以12后分摊到对应的月份,而不是全部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