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期间内离职能否享受年终奖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在对一整年的经营业绩以及员工全年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量的基础上,确定向职工发放的奖励性劳动报酬。因此,年终奖并不是月奖金或季度奖金的简单相加,也就是说,年终奖不是将每个月的奖金累计到年底统一发放的劳动报酬,而是结合单位全年效益以及员工工作业绩最终确定的工资待遇。因此,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如果员工工作未到12月31日即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发放年终奖。
当然,如果年终奖的性质为年薪中的年终发放工资部分,即使员工年度期间内离职的,单位仍应当支付已工作期间的相应部分。例如,某员工月薪2万元,70%按月发放,30%在年终发放,那么该员工当年8月份离职的,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离职前的年终发放工资部分。
二、年度期满离职能否享受年终奖
从实践来看,很多单位的年终奖都会在次年年初,甚至次年2月份之后发放。那么,如果员工工作至当年的12月31日,次年年初即离职,到单位发放年终奖时,员工还能主张年终奖吗?
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三种情况:
用人单位未对员工次年离职是否享受年终奖作出相应规定,
因此,劳动者离职后单位才发放年终奖的,劳动者有权享受。
用人单位制度规定“离职员工不享受年终奖”。
对于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不一致,有些裁决、判决结果会支持劳动者享受年终奖,有些不支持。笔者认为,劳动者在一个自然年内已经正常提供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仅以发放年终奖时劳动者已经离职就不予发放,其合理性与合法性有待商榷。
年终奖虽然以劳动者工作一个自然年为前提,但是在发放条件上,单位可以增加合理的限制。
比如,某公司在制定年终奖制度时,明确规定“为鼓励在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特制定本奖金办法”,那么在这一制度前提下,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时,如劳动者已经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发放。
三、员工休假能否扣减年终奖
就现行法律来看,劳动者的假期包括产假、陪产假、带薪假、婚丧假、探亲假、病假等,部分省市还推行了育儿假、护理假等。关于各类假期期间的待遇标准问题,国家以及地方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以及政策解释。
例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在上述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是对于上述休假期间,单位能否同比例扣减年终奖的问题,实践中仍然有一定分歧。笔者认为,年终奖发放是企业自主权范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出勤率确定年终奖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是否设立年终奖以激励员工创造价值,需要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并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决定其发放标准、范围和奖励周期等。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通过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和出勤率挂钩的,应当属于分配自主权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