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业主就是不是有权不交物业费
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即便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问题,物业公司事实上只要完成了一定的物业服务,业主是不可以拒付所有的物业费的。
当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时,业主可以固定或保留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业主是不是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是不是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活动,一并具是不是有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权利、召开业主大会的权利、提出建议的权利、行使投票的权利、被选举的权利、知情的权利、使用各类服务资金的权利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是不是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是不是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是不是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是不是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是不是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