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承租权一般指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权利。
网友咨询:
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优先承租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维护承租人居住、经营权益。有权利就有就有救济,优先承租权被侵犯了,侵害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时,承租人既可以诉请行使优先承租权,也可以诉请由出租人赔偿损失。具体赔偿范围包括:承租人因丧失继续承租房屋机会搬离原租赁房屋而支出的搬迁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承租人因丧失优先承租权而承租同类房屋(地理位置、房屋性质、人流量等)因房屋市场价格上涨产生的租金差价损失;因丧失优先承租权,承租人另行选址、未能正常经营而产生的合理期间的停业损失。
律师补充:
承租人享有法定的优先承租权,即租赁期限届满前,出租人只要继续出租的,应向承租人发出行使优先承租权的询问通知,承租人应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回复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追求的主要是生存和安全价值,是对一种基本社会秩序的维护,而不是对出卖人所有权的限制。
在审判实践中,审查优先承租权的行使,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在租赁期内;
(2)出租人有租赁房屋的行为;
(3)承租人未事先放弃优先承租权;
(4)承租人须以同等条件承租;
(5)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近亲属不构成对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