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开庭以后一般会在45日内出结果,最长不会超过60日,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案情确定。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的开庭程序是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入庭,核对身份后宣布开庭,最后审理案件等待结果。
仲裁庭开庭以后一般来说四十五日会结案出结果,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六十日,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1.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其它仲裁参加人入庭,并宣布仲裁庭纪律;
2.书记员宣布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庭;
3.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
4.当事人的身份经首席仲裁员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首席仲裁员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5.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案由,不公开处理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
6.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7.首席仲裁员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仲裁庭应当宣布休庭。瑞律提醒您,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由首席仲裁员在重新开庭时宣布予以驳回,记入笔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般需要双方参加,以便仲裁委查明案情事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所以,如果被告方(被申请人)缺席,仲裁委还是会仲裁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