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本质的特征是采用违反商业道德、商业惯例的手段进行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市场竞争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可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破坏公正经营秩序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凡《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在特别规定中作穷尽性保护的行为,一般不再根据第二条规定扩张其保护范围,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但《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走向成熟,新的社会现象和技术层出不穷,在不正当竞争的控制与反控制方面有了新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特点,而现行法律又未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严重侵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市场主体的利益。
因此,对于那些没有在具体条文中规定,当事人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民法院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规定予以判断和规范,科学界定自由、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按照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是非常必要的。以爱奇艺因极客公司通过“屏蔽视频广告”插件和“极路由路由器”屏蔽其视频广告及优酷网因金山开发的“猎豹浏览器”过滤其页面广告案为例,通过工具过滤视频广告的行为直接干预了视频网站的经营行为,超出了正当竞争的合理限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学、管理学的学者及各工商部门的专家都曾进行过多方面的调查研究,笔者归类如下:
(一)通过网络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商品以及具有虚假表示的商品。如2000年发生的我国首例因电子商务引发的不正当竞争——北京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案。
(二)利用网络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此类案件为现阶段工商部门查处最多的,笔者所在的工商所今年已查处2起。
(三)网络交易中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如拥有中国人网站的沙岭网络公司曾在网络上提出“建10分钟网页,可得一套住房”。
(四)利用因特网侵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如北京市普天新能源技术开发公司诉北京市中北高科机电公司司法文书上网不正当竞争案、泉州联盛轻工企业有限公司诉泉州仕达斯制衣公司“旗牌王” 纠纷案。
(五)网页抄袭。如2003年2月20日徐州某漆厂状告徐州某装饰公司案。
(六)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邮件的普及、国际信息网的运用与电子商务的开展,以及尔虞我诈的虚拟商场、不择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的情形使得商业秘密时时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之中。例如利用管理网站的优势,随意窃取、泄露或使用上网企业与个人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保密性资料信息;员工利用电子邮件有意或无意地传送企业秘密商业信息;以FTP传输文件、BBS电子公告板、新闻组和远程登录等方式都可能造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
(七)利用网络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利用深度链接方式绕过他人网站发布广告的页面(一般是主页),而直接进入次一级页面访问,导致被链网站的用户访问量和广告点击率下降,广告访问量及广告收入大为减少,还可以引诱用户阅读设链者主页上的广告,从而通过这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被链接网站的经济利益和竞争能力。
(八)域名纠纷。一些单位和个人将他人的商标、厂商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网站名称、名人姓名等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高价出售给商标、厂商名称所有者牟利或利用他人知名商标、名称的良好商誉达到混淆、引诱、误导消费者访问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目的。如2000年8月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www.eastday.com)诉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eastdays.com域名纠纷案。
另外,近几年出现的几款较为著名的网络产品中都充斥着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笔者归类如下:
(一)窄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窄告是网络广告的一种新形式。它通过精确匹配广告主的广告“关键词”和网页文章内容,能够在新浪、网易、人民网、新华网等3000多家国内一流网站上进行定向投放。它的特点是针对性较强、广告费用低等。比如,某汽车销售广告,可以定向投放到“汽车”相关的网页上,而不会出现在“体育”、“女性保健”等无关的网页上。而一些商业信誉低、实力较差的企业纷纷通过窄告进行虚假宣传,特别是医疗广告类。另外还有不少企业做的窄告内容并无涉及不正当竞争,但其链接的网站充斥着大量的虚假宣传内容,通过窄告这种形式,大大提高了这类企业的商业信誉。
(二)网络实名、搜索引擎中的不正当竞争。有些企业网站内容并无虚假宣传,但其在网络推广的过程中,擅自将其它公司的关键词注册,利用其他公司的商业信誉来增加自己公司网站的点击率,从而达到提高自己公司商业信誉的目的。
(三)各类加盟类网站的虚假宣传。笔者曾对2个加盟类的网站进行过调查,发现这类网站在起步阶段,都是利用网络的开放性,擅自将较为有名的几家企业的基本情况放在本公司的网站上,或擅自从其它网站将大量企业的信息放于本公司的网站上,并对外宣称这些企业已加盟该网站,最终达到提高自己商业信誉的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行为。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什么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