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仓特价,不退不换!”“打折处理,一律不退不换!”消费者对此类声明可谓司空见惯,甚至大多数消费者也对上述行业潜规则持认可的态度。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有法律依据吗?
特价商品是指商家为了促销而打折销售的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产品。商品特价销售是商家的一种价格促销手段,不能免除商家应当承担的商品质量责任。商家所称的“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属于格式条款,且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是无效的。
律师补充: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在进行维权投诉时,消费者需要带好可以证明自己在消费时遇到“霸王条款”以及个人消费时的收据等相关证据,用证据说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