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
2、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我国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强制治疗和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强制传唤、行政扣留,其它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实施主体并非单指公安机关,凡法律授权的机关均可实施。
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这是指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它又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没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政机关实现了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二是享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和条件之外,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情形,主要包括违法实施拘留、收容审查、错误逮捕、错误的羁押判决并已执行、非法拘禁等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首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采用的是相对固定额度的标准,即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公布数据)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于受到侵害的公民,无论是谁,无论其收入情况等有什么差异,不管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赔偿的标准都是一样的;其次,每日的赔偿金数额不是不变的固定数额,而是按照国家上年职工日平均工资不断提高,日赔偿金标准也相应递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
第二十六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已由单位补发国家是否还应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批复(2000年1月26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年6月22日〔1999〕辽法委赔疑字第1号《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已由单位补发,国家是否还应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赔偿。国家赔偿与企业补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不应混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作出赔偿决定。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赔偿金有关问题的答复(1998年3月18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郭运森诉官渡分局"行政侵权赔偿"上诉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一种意见:即《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 (一)项所规定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金应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实际误工工日"的公式计算,所乘之积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的,亦只能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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