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儿媳有没有照顾生病婆婆的义务,我国法律是没有规定的,所以这不是属于法定的义务,但从道德层面,儿媳应该承担照顾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丧偶儿媳是否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如果是法定继承,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且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实践中,对公婆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就应当认定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主要扶养义务。另外,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
2、如果公婆立遗嘱将财产赠与给儿媳的,那么理应按照遗嘱由儿媳继承遗产。
3、如果公婆生前即立有遗嘱又与儿媳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的,应当按照遗赠抚养协议来办理。
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某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是指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如果父母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的,起诉到法院要求全部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应当支持该诉讼请求。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允许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母,如果父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得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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