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边界协议有效。因宅基地边界产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农民宅基地私有观念思想残余
数千年农耕社会对土地的依恋深深地积淀在农民的意识深处,虽然我们国家已将农民耕种的土地和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但在农民内心深处,仍将宅基地作为私有财产看待,他们把宅基地看成是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家庭利益紧密挂钩,一旦发现自家宅基地被他人侵占,便“奋起抗争”,以对宅基地权利的维护来维系其社会地位。因此,在建房时,村民们寸土必争,互不相让,以至引起纠纷。
2、经济利益的驱动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
近年来,我国对农业和农民问题重视和支持达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水平。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城郊农村土地开发日趋活跃。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土地效益增加明显,利润成倍上升,土地的收益所带来的诱惑是巨大的。新形势的变迁,农民对土地渴求的增加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则成了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
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在城镇大规模的开发过程中需要拆迁部分农村的住房和征用土地,政府会对拆迁户建造安置房,对失地农民给予土地补偿款,这使得原本价值不大的农村土地身价倍增。面对诱人的经济利益,以前的一些不太明显的纠纷浮出水面,而另一些人对他人的宅基地动起歪脑筋引发纠纷。
3、村镇土地规划管理的不到位
虽然各乡镇均设立了土地规划管理部门。但对农民建住房的行为没有按照规划方案进行监督,使农民建房的随意性较大,建房时抬高宅基地、改变房屋座向等影响排水、出入通行的现象较为严重,以致产生纠纷。
部分村庄宅基地建设规划混乱,有的村庄虽有规划却流于形式,部分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存在着重审批、轻监管现象;少部分村镇干部缺乏责任意识,对因乱占、多占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或推或拖,以致形成纠纷;更有少数干部违法私自批划宅基地,引发纠纷。
第一种是所谓的空心村问题。所谓的空心村,指的是原来村庄内部的房屋由于农民的搬迁而被废弃,同时在老村的外围或临近的交通线路附近建起新的农房。也就是说,村庄的边界在不断向外围扩展,同时老村子呈现出越来越衰败,因而村庄的宅基地占地面积越来越大,甚至向耕地区域蔓延。此外,空心村还有一个涵义就是,由于大量的农民到外地去城市打工,他们的房屋一年中大部分时间都闲置,这也形成了另外一种类型的空心村。
第二种是所谓的一户多宅问题。按照我国的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实行一户一宅。但是,各地农村在实际的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一户多宅的现象。一户多宅在不同区域的农村表现的程度不一样,在华北平原地区,宅基地管理一向来较为规范和严格,因此一户多宅的现象并不多见,而在丘陵地区及山区农村,人口居住本来就较为分散,乡村组织都没有多大的动力去管,因此一户多宅的现象相对更多一些。
第三种是所谓的分散居住问题。农民分散居住带来的问题是增加公共品供给的成本,这应该是我国农村地区普遍面临的问题。当然,不同的农村地区居住分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在北方平原地区,基于各种原因其居住是较为集中和紧密的。而在成都平原及南方丘陵地区,农民的居住分散程度则要高得多。
宅基地边界协议有效,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但是在我们社会,部分村庄宅基地建设规划混乱,有的村庄虽有规划却流于形式。以上便是编辑为您整理的宅基地边界协议有效吗的相关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