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只赔付交强险,商业险不进行赔偿。
第一,对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律并未将肇事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且《民法典》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对于商业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负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由为免除自己的全部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1、交强险: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1)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②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A、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B、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C、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交强险的免责范围:
①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不赔
A、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B、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C、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D、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并非交强险的免责范围,因此,交通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的范围内理赔。
2、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属于商业险,是交强险的补充,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也就是说,交通肇事逃逸是汽车商业险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范围内免责。
肇事逃逸但不构成犯罪是直接吊销驾照的,并且是终生不能再考取任何驾照的。肇事逃逸案件在我国是以从重处罚来进行判决的,而且法院在审判时,还会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形,以及被害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来综合对案件的审理。
交通肇事逃逸就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解答如下:
1、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逃逸行为,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人横穿马路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后事故责任认定在实践中比较复杂,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
(1)交通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确定当事人过错的,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2)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双方均无过错,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重大过错,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很多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消极等待,而不是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把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调查清楚,准确确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等到了事故认定做出后,一切悔都晚了!
对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如果事故受害人达到重伤程度,逃逸当事人就涉嫌交通肇事刑事犯罪的问题,人们习惯性地认为逃逸就负事故全部责任,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如果受害人确有过错,那么受害人也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也就是要减轻逃逸方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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