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的惯犯有4种:
(1)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
(2)刑法第303条规定的“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属于常业惯犯。以赌博为业意味着行为人将赌博作为一种业务而反复实施赌博行为,每次赌博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赌博罪,刑法将反复实施的赌博行为类型化成为一个犯罪构成,故只成立一罪,而非数罪;
(3)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惯窃、惯骗”;
(4)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贯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这些规定表明惯犯的特征一般是犯罪恶习深,连续作案时间长,犯罪次数多,非法所得数量大,造成的危害重。惯犯以多个故意实行了多次犯罪行为,如果把各个行为孤立起来看,就是一人犯了同种数罪。但刑法考虑到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也大,因此把它专门规定为独立的一罪,并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以利于同惯犯进行更为有效的斗争。
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或者腐化生活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
惯犯分为常业惯犯与常习惯犯。常业惯犯,是指以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的情况;常习惯犯,是指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
由于惯犯属于法定的一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因此,对惯犯均应认定为一罪并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不能数罪并罚。
以上是一篇关于“惯犯在刑法哪一条”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惯犯在刑法的什么地方,还有惯犯的概念以及惯犯的处理。除此以外,对于惯犯的概念理解问题,有可能会出现偏差,为了避免产生纠纷,有必要时,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