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瑞律网小编提醒您,房产税的优惠政策如下: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8.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9. 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10.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11. 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12. 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13. 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14. 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二、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标准如下: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三、房产税的纳税时间
房产税的纳税时间包括:
1.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