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申请宅基地的4种情况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等,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二、申请宅基地村里不批怎么办
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应该保障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遇到宅基地不予审批的情况,需要分类进行处理。
(一)如果是您不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那么就需要等条件达标后再申请。
比如,您的年龄未达到当地要求的标准,那就要等上几年,或者您达到了分户条件但没有进行分户,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那么就得等到分户完成后才能再进行申请。
(二)如果村里没有多余的宅基地,那么有两种解决办法。
1、通过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也就是说向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并经村委会见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2、申请以把农田转为建设用地来建房,但是这个比用村里的存量建设用地审批更严格,特别是耕地转用,审批很难。
(三)如果村里有征收拆迁规划的。
建议您不要再申请宅基地,因为这时候去投资建设新房,会造成资源浪费,这种情况下宅基地也就不予批准。
(四)一户多宅的。
建议也不要再去申请,因为国家规定了严格的一户一宅,对于存量一户多宅要区分情况进行确权登记,今后会有序解决一户多宅问题,您此时再去申请肯定也得不到批准。
(五)村里有地,干部把住就是不给批。
如果您本身也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条件,而村里也有建设用地可用,但是村干部就是不批,您可以采取如下2种措施:
1、可以申请乡镇政府责令村委会履行其职责;
2、起诉村委会。《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三、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