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合同是指餐饮服务机构和人员与消费者约定的一方提供食品(饮料)、消费场所和设施,另一方支付费用的合同。《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对餐饮服务合同作了规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易于确定,但消费者的确定则有不同情形。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的一方才能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合同法上的请求,因此确定餐饮服务合同中服务的接受者相对较为重要。如果是单一消费者的情形,则该消费者对餐饮服务的提供者就餐饮服务、食物,饮料、酒类等内容,享有依据餐饮服务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在消费者为多人的情形下,确定谁是餐饮服务合同的消费者应考虑以下两类情形:
(1)每个消费者均支付了一定金额,包括多个消费者各自支付各自应付的价金,或多个消费者依内部约定各自均支付了约定的金额。
(2)某个或某几个消费者约定支付或实际支付全部金额,包括其他共同享有餐饮服务者不支付或没有支付的金额。
在上述第一类情形中,由于每一消费者均支付一定的金额,他们都是餐饮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均有权向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主张基于餐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权利。
在第二类情形下,已支付款项的消费者显然有权主张基于餐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权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他共同享有餐饮服务的消费者享有基于餐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权利。
由于在餐饮服务合同中,极少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因此,餐饮服务合同的内容主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确定。对餐饮服务所涉及的食物与酒类、饮料,应根据一般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内容确定。对餐饮服务的提供本身则需要依据法律法规、餐饮业的行业习惯、一般人的理解,根据不同的餐饮服务情形而区别确定。
餐饮服务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为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因此确定餐饮服务合同的成:立具有重要的意义。餐饮服务合同不仅包括餐饮服务的提供与接受,也包括食物与饮料、酒类的买卖。但实际上,餐饮服务合同是依餐饮服务提供性质的差异而在不同的时间以不同的方式成立。
当然,餐饮服务合同同样需经过要约与承诺才能成立。只是出于餐饮服务的特殊性,餐饮服务合同的成立才具有其特性。
餐饮服务极少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也极少目的明确地向相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请求,餐饮服务合同更多地是通过行为来订立。因此,从法律上确定哪些行为属于要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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