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违法行为是在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以下8种特殊情况下发生的,车主可以通过申请交通违章行政复议来撤销处罚。
1、属于机动车号牌被套用的;
2、协助司法机关侦查破案、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3、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4、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后录入的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的;
5、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6、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7、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标线与现场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的;
8、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
驾驶机动车发生违章行为涉及到扣分的,需要到公安机关的违法处理窗口办理。
1、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2、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3、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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