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一级建造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聘用企业无故不予办理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必要时候是需要通过正确的法律渠道对该单位进行举报。或注册一级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
当事人可向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调解,持劳动仲裁书或法院调解书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注销。
1、建造师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并现场亲笔签名的《强制变更(注销)申请书》(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2、建造师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建造师注册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相关内容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相关内容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注销注册时不需要提供)。
1、申请
申请人提出本事项申请的,登录注册管理系统,根据要求录入注册申请资料,上报网上数据并打印注册申请表,到注册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相关部门从收到申请材料起的5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办事窗口应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或者窗口查询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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