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很多父母买了房子后,都会在房产证上填上子女名字的,当父母想要去掉其子女名字时,要根据房产交易中心的相关要求办理房产证除名。那么房产证去掉子女名字需要哪些手续和费用?
一、房产证去掉子女名字需要哪些手续和费用
可能牵涉到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公证费,具体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详细咨询,交易中心有志愿者提供详细的咨询。如果想要将子女的名字进行房产证除名,则可以采取析产的方式。
房产析产需要的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析产协议及公证书;
(三)当事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面积测绘报告;
(五)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二、子女继承父母房产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否则房产部门一般不予更名;
事人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死亡注销页)。
(二)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单。
(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身份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四)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材料。
(五)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六)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出具)。
(七)证明。在哈尔滨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情况,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
(八)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复印件(通常为职工登记表或者是职工履历表),复印件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档案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如确无人事档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籍底卡,由派出所盖章证明。
(九)证人一名(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要求:无亲属关系)。
(十)如果有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形式遗嘱的,提供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遗嘱;
三、子女赡养老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民法典》第23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民法典》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二)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三)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四)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五)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六)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