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办理房产证需要安置房屋所有权证、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查档证明、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等。
一、安置房办理房产证需要什么证件
(一)办理材料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
4、查档证明(收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二、安置房房产证办理费用
(一)标准
1、手续费由拆迁人交纳,3元/平方米。
2、登记费:由被拆迁人交纳。其中住宅:80元/套;非住宅:(1)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2)100—500(含500)平方米以下的120元/宗;(3)500—1500(含15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4)1500—3000(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宗;(5)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以下的500元/宗;(6)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
4、证书印花税:由被拆迁人交纳,5元/本。
5、合同印花税:按交易额的1‰,交易双方各交50%。
6、契税(由被拆迁人交纳),其中住宅:按投资额的1.5%交纳;非住宅:按投资额的3%交纳。
三、常州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的材料
(一)主要材料
1、拆迁赔偿协议书(需经规划国土部门或旧城改造办见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相关证材料;被拆迁人身份证;安置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查档证明(收原件);已回迁安置证明原件;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这里需要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3、补偿与被拆迁房地产有差价的,差值部分应提交补差发票复印件及开发商出具的付清差价款证明。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原件。
综上所述可知,安置房办理房产证需要安置房屋所有权证、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查档证明、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