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规定的很多犯罪都是有一定相似之处的,但肯定不会完全一样,不然就没有必要规定为两个不同的罪名了,那么您知道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有哪些区别?
一、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有哪些区别
(一)客观要件不同。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后者客观方面含两个基本条件,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及行为人必须有招摇撞骗的行为。
(二)手段不同。前者的手段并无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者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
(三)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后者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四)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前者构成则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后者构成对所骗取的财物数额没有什么要求。
二、招摇撞骗罪属不属于职务犯罪
招摇撞骗罪不属于职务犯罪,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二类:
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三、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而不是想象竞合,因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构成要件不同,并基于量刑均衡考量,两者之间此罪与彼罪界限清晰,条款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关系,仅因行为人的行为起到了媒介的作用,致使原本无交叉或重合关系的条款间出现的个案的关联性,也就是说,在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数额没有达到诈骗罪起点数额6000元时,其行为仅成立招摇撞骗;而当招摇撞骗数额达到或超过诈骗罪起点数额6000元时,那么该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原本无关联的两罪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而产生关联性。综上所述,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成立想象竞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