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诉讼是经常听见的事情,这也涉及很多的法律问题,其中之一便是不公开情形,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对捍卫自身权利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对规避法律风险具有重大意义。那刑事诉讼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三)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二、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的有哪些人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三、刑事诉讼中对抗诉是如何规定的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综上所述可知,在我国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主要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此之外对未成年人案件也不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