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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产生的条件是什么

瑞律网整理发布 601°c 2022-04-12
导读: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领域一项重要制度。代位求偿权这个词在保险的领域里面是属于一个比较常见的概念,但是你可能也只是听说过,没有真正的实践过。那么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产生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领域一项重要制度。代位求偿权这个词在保险的领域里面是属于一个比较常见的概念,但是你可能也只是听说过,没有真正的实践过。那么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产生的条件是什么?

一、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产生的条件是什么

(一)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受损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二)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应该依法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可以将代位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

(三)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二、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法律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进行了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综上所诉,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包括两种: 一种是物上代位。另一种是权利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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