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综合知识 > 法律竞合一般原则

法律竞合一般原则

瑞律网整理发布 836°c 2022-03-23
导读:法律竞合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条文,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只适用于其中一种法条定罪量刑。而法条竞合的种类,包括了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以及择一关系等等,那么,法律竞合一般原则有哪些?下面看看小编介绍吧!

一、法律竞合一般原则

法条竞合或称法规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完全的或部分的)关系的刑法规范,但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法条竞合时适用法律的原则是:(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重法优于轻法。

二、什么是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法条竞合在德国刑法理论上,占支配地位的观点将其分为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和吸收关系。***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法条竞合除了上述三种形式外,还有择一关系这种形式。所谓择一关系,是指可以同时适用于一个行为的数个构成要件相互处于可以两立的关系时,只适用其中某一构成要件,排除其他构成要件的适用。不过,***也有学者认为,择一关系所针对的情形,实际上只不过是事实认定的问题,并非各法条本身的竞合。

三、法条竞合的分类

法条竞合,通常被分为以下四种:

(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竞合一般原则”的相关内容,主要介绍了法律竞合一般原则,除此以外,还有法条竞合的概念以及法条竞合的分类。与此同时,对于法条竞合方面的法律问题,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咨询的律师!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