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7日,兰州市城关区盐场堡社区晟农家园一位55岁左右的老人被高空落下的狗砸中,当场不幸身亡,而狗的主人尚未找到。
我们希望警方最终可以找到狗的主人,还被害人一个公正,给社会一个交代,但最后能不能找到狗的主人,我们暂时不知道。
对于高空抛物这一类案件,此文章会把相关的知识分析一下,让大家对此类案件有一个系统的了解。在此我先申明一下,此视频仅分析这一类案件,并不针对上述案件的相关当事人,一切结果以警方调查为准,因为没有依据的言论可能会给他人带来伤害。
高空抛物被称作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如果不及时制止此类行为,那以后我们走在大街上,可能就不是平视前方,而是平时和仰视同时进行,才能确保安全到达目的地。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我国的《刑法》和《民法典》都对此类行为做出了反击。
首先,我们看一下《刑法》是怎么反击的?
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法律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同时还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里,我们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我们要注意对“高空”的解释,这里的“高空”不仅包括楼房等高层建筑物,还包括有高度落差的情况,比如说,如果你知道一口井的下面有人,你还从井口扔了一块大钻石下去,这也算高空抛物,但如果你是从地面往上面扔东西,让东西从高空落下来,这就不属于高空抛物。第二个要注意的是,本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是社会管理秩序,并且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从高空扔下来的东西不足以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那就不构成本罪。比如说,你从楼上把一个塑料袋扔下来,由于这个没有侵害到社会秩序,所以不构成本罪,但是会污染环境,所以,不要乱扔垃圾。第三、本罪是一个故意犯罪,如果一个人不是故意的,而是不小心把某个东西扔到了楼下,就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我们以张三举个例子,如果张三故意把一条狗从高楼的阳台上扔下来,并且是扔到有人路过的地方,这种行为不仅伤害动物,很残忍,而且还构成高空抛物罪。如果张三不是故意的,而是不小心把某个东西扔到了楼下,就不构成高空抛物罪,因为该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在上述基础上,我们再细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张三扔下的狗不注意把一个人砸成了了重伤,或者砸死了一个人,那除了构成高空抛物罪,还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高空抛物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要选择处罚最重的罪名进行处罚。高空抛物罪的最高刑期是一年,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最高刑期是三年,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最高刑期是七年,所以如果张三扔狗的行为不注意把某一个路人砸成了重伤,可能最高就要判三年,如果砸死了,可能最高就要判七年。第二种情况,如果张三的楼下站的是他的仇人,张三想重伤或者杀死这个仇人,那张三不仅构成高空抛物罪,还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上面一样,选择一个处罚最重的罪名进行处罚,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期都是死刑,远远重于高空抛物罪。
为什么会出现以上两种情况呢?那是因为,高空抛物罪所侵犯的社会利益是社会管理秩序,张三高空抛物的行为完全是一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但如果高空抛物的行为导致别人重伤或者死亡,就不仅仅是社会管理秩序的问题了,因为张三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所以,张三还要为他人的健康和生命负责,单单的一个高空抛物罪的处罚是完全不够的,而是需要处罚更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相同的道理,如果张三所扔下的东西会伤害到大多数人,例如具有腐蚀性、毒害性的液体和高温液体,因为这些液体一旦从高楼洒下来,就可能洒在很多人的身上,而不是一个人的身上,那这种行为不仅构成高空抛物罪,还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这个东西所伤害的已经不是一个人了,而是楼下不特定的多数人,所以,对于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然是选择处罚最重的罪名进行处罚,一般是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上述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上述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后,法律规定,如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处罚,就不以高空抛物罪进行处罚了。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高空抛物构成刑事犯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可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业分析
有关高空抛物的新规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该条规定了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问题。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则应当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是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