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1、治安管理处罚简易程序。
如果案情比较简单因果关系明确,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的,可以当场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下的罚款,被处罚人无异且不涉及其它违法犯罪的可当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可当场处100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应当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2、普通程序。
(1)传唤及听证。对个人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的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等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告知。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裁决。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当事人宣布。裁决书应交给被裁决人。
(4)执行。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
海砂开采既涉及对矿产资源的开发,也必不可少地要对相应海域进行使用。前者受《矿产资源法》的规范,主要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后者则受《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海洋法律的调整,主要由海洋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近些年来,两部门对海砂开采都出台了具体规定,为依法管理海砂开采行为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是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国家海洋局相继颁布了《关于在全国推行招拍挂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和《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明确规定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由沿海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同时,要求在出让之前,科学选划用海区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于自然保护区、以及重要海洋生物栖息地等禁止实施海砂开采用海活动。
二是采矿权的取得。海砂作为一种重要的矿产资源,开采海砂必须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总体来看,海砂采矿权的管理较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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