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开头联系好好的,说私下赔偿(对方只有交强险,保险公司赔2000元,其余他们自行垫付),于是抵达4s店后进行查看损坏部件,最后修车金额达到68146元(还有四项需要修好检查)【刚提4天新车,还未落户】,但对方突然变卦,拒不赔偿,而且对方保险公司把交强险赔偿金额2000直接给了对方车主,现在电话打不通,微信联系也不回,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
后续对方又要求我方走代位追偿,我方联系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称我们已经在4s店拆解车辆,不认修车金额,无法走代位追偿,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起诉?
是否能够起诉对方以及对方保险公司?以及能否诉前保全?
首先,还是先联系保险公司走代位追偿,这样比较快,起诉对方流程相当麻烦。联系你自己的保险公司,电话开录音,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走代位追偿。如果拒绝,要求他完整说明拒绝原因,并告知会投诉他保监会。如果还拒绝,挂断电话,投诉保监会,自己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全责,且联系不上拒绝赔偿,自己保险公司公司拒绝代位追偿,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义务。等待回复。如果最终投诉无果,只能走诉讼起诉的话,需要你首先前往4S店,要求修理车辆,修理完成后,出具修理清单和详细报价单,加盖公章。之后前往事故发生所在的交通大队,拿着责任认定书,告知民警对方拒绝赔偿,准备走诉讼程序,要求打印对方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最后前往当地法院,写一份起诉状,被告是对方车主,当事驾驶员和对方保险公司三方,车主驾驶员是一个人就是两方。一定要明确被告,否则后期开庭还得补充。一般这种责任明确的比较简单,法院先会让你调解,如果调解失败会启动诉讼程序,流程就是开庭,审理,调解,调解失败,判决,上诉,判决,执行,执行,执行,强制执行。十时间跨度非常长,你就等吧,耗时耗力,这也是没办法的。最后提醒你进入诉讼阶段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找车辆,财产,及时冻结,以便方便执行。
专业分析
代位追偿被起诉的处理方法如下:
1、当事人被代位追偿并不会影响纠纷各方的责任承担比例,只是保险人在自己理赔范围内拥有向责任人的追偿权,责任人及时还款,没有其他不良后果,可以先就还款事项进行协商处理;
2、如果无法协商的,就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要求判决处理的,如果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被告应直接向原告履行债务,随后可以向债务方追偿处理。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被起诉后,诉讼案件太过复杂,可请律师进行积极应诉处理。
代位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一般是发生在债务人无法履行规定的债务义务时,债权方可以按照代位追偿的规定,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办理,拒不赔偿的,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代位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一般是发生在债务人无法履行规定的债务义务时,债权方可以按照代位追偿的规定,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办理,拒不赔偿的,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请求权,保险人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对代位求偿权进行自由处分。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有时会处于种种考虑而放弃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的放弃,可大别为两类:
1、由于被追偿当事人的财力不足使代位求偿难以顺利进行,此时保险人可放弃或部分放弃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往往先考虑第三人的经济状况和受偿可能性:如果第三人经济状况好,有赔偿能力,则按先予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向其追偿。如果其经济状况不佳,无力支付代位求偿数额,则保险人将作一权衡,或酌情减免,或分期偿付,或放弃代位求偿权。尤其在出现上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继续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利害冲突的情况下,保险人亦可能从自身信誉和客户利益的角度考虑,放弃或部分放弃其代位求偿权;
2、保险人之间因各自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可能招致利益冲突,故均协议放弃代位求偿权。此种情形多发生在被保险人之间互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汽车保险人之间的碰撞弃权协议。根据此协议,若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两辆汽车因驾车人互有过错而碰撞受损时,每个保险人均仅负责赔偿各自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而放弃行使相应的代位求偿权,不追究相对方的侵权行为责任;
3、因被保险人与侵权第三人有某种利益联系,并在被保险人的强烈敦请下,保险人可放弃相应的代位求偿权。如雇主责任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不以雇主的名义行使对有过失雇员的追偿权,即如果雇主的雇员因过失致客户或他人利益受损,雇主从保险人处得到保险金补偿受害人损失后,保险人不再代位向有过失的雇员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