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访谈]两对夫妇5万元“自愿”买卖孩子 检察官相恒林:愿买愿卖皆违法
陈江、王霞夫妇自认为养不起即将出生的亲子,想卖。张虎、卢兰夫妇中年丧子,想买。通过王霞嫂子张雯介绍,双方以4.5万元将刚出生的婴儿进行了交易。一场看似简单的交易,“衍生”了五名触犯刑法的中年人……
相检察官您好,得知您今天要讲述关于拐卖和收买儿童的案子时,我头脑里马上冒出来的是三年前看过的电影《亲爱的》。
2014年9月25日,《亲爱的》上映。几乎每个人都是哭着离开电影院。这句话可能是最具象的影评。眼泪背后是一个关于执着的故事。执着的父亲寻子,人贩子的妻子执着地爱着不属于她的孩子。
电影是现实生活的写照,是大千世界的缩影,而生活中,眼泪哭不完世间所有的不幸。当前,全国拐卖儿童犯罪活动仍旧比较猖獗,受害人及受害家庭数以万计。
是啊,每个被拐卖的孩子背后都牵涉了好几个家庭的痛苦。您今天要讲的这个案子,不知道又背负了多少人的心酸苦楚。
我今天要讲的这个案子和电影里的故事还不太一样。两对夫妻买和卖孩子都是“自愿”的。
陈江、王霞夫妇是连云港赣榆的农民,两人之前已经生了两个男孩。2016年6月份前后,王霞再次怀孕。夫妻俩商量,如果是女孩就留下,如果是男孩就人工流产不要了,因为抚养三个儿子生活压力太大。王霞怀孕五六个月的时候,查出胎儿是男孩,并且陈江因为之前承包泥鳅塘欠了20多万的外债,自己现在也的确没有能力再抚养这个孩子,两人就商量着如果把这个孩子卖掉,还能还些债。
另一头呢,张虎、卢兰夫妇本来有一儿一女。但是,他们的儿子在两年前出车祸死了。他们年纪也大了,就寻思“要”个男孩来抚养。
拐卖儿童,一直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对于视若珍宝的孩子却被拐走、又不知卖到哪个角落的家庭来说,痛苦永远磨灭不掉。图为,某市举行的一场拐卖儿童认亲大会。
那这两边是怎么接上头儿的呢?
这主要是张雯在中间“牵线搭桥”的结果。张雯是王霞的大嫂,是张虎的堂妹。
王霞知道自己怀的是男孩的时候,就跟张雯说过,想卖了这个孩子,让张雯帮忙找个“主”。
卢兰想要个男孩养的事情也跟亲戚、庄邻说过,也跟张雯说过。
就这样,一方想卖,一方想买,张雯在中间帮双方联系,买卖双方协商了价格,也就促成了这场“交易”。
价格怎么商定的呢?
开始商量的是6万元,后来又讨价还价到5万。2017年阴历二月,王霞分娩的当天,张虎、卢兰夫妇到医院就把孩子抱走了。几天之后,婴儿体检健康,双方以王霞与张虎的名义为孩子领取了出生证明。又过了几天,卢兰、张虎到王霞、陈江家中,又说孩子没办法吃母乳,要扣掉5千块奶粉钱,支付了4万5千元现金。双方约定从此不再往来。
婴儿的出生证明。这个孩子刚出生,还没认清父母是谁,就被卖到了别人家。
这个交易过程看着蛮简单的,简单地让人看不到亲情的存在和温暖。为人父母竟然在孩子出生当天就把孩子卖了。孩子长大了如果知道了真相,心里会是什么滋味呢?
是啊,虽说孩子会被收养人家悉心照顾,但毕竟不是自己的亲生父母,这对孩子造成的影响可能会是一辈子的。
那这场交易怎么被揭发的呢?
是陈江的一个债主告发的。
其实,这个交易过程看似简单,但办理这个案子却是一点都不简单。因为案发后陈江夫妇一直辩称自己只是送养孩子,并不是拐卖儿童。
看似简单的案子实质上牵涉千头万绪,需要一一理清。相恒林(左)和同事在讨论案情。
送养和拐卖如何区分呢?
根据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曾联合出台新规,来专门认定哪些行为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本案中,陈江夫妇愿意将亲生孩子出卖并开出了6万元的价格,最终经讨价还价,以5万元成交,后来扣除奶粉钱实得4.5万元。如果是合理的营养费,应该有固定的价格,不是经商讨就可以低价成交,由此证明陈江夫妇并没有一个合理营养费的基本支出,而是凭空开口要价,把子女当做商品,把收取的钱财作为出卖子女的对等价格,非法获利的目的非常明显。因此,虽然陈江夫妇出卖的是自己的亲生子,但两人的行为仍然构成拐卖儿童罪,话说回来,该罪的保护法益正是儿童的人身自由。
那中间的介绍人张雯如何被定性的呢?
张雯在案发后一直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她供述自己只是从中帮忙介绍,并没有收取双方任何的好处。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其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只要明知他人以出卖为目的,并存在提供被拐卖儿童信息等居间介绍行为,不论是否获利都可以认定为拐卖儿童罪,但可以对从犯进行从轻、减轻处理。
在电影《亲爱的》中就有一句经典台词:“没有买方就没有卖方,没有卖方就不会有拐卖”。作为买方的张虎夫妇,他们的行为怎么被定性呢?
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应该享有独立人格尊严,绝不允许买卖。
2015年11月1日前,《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本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款的修正体现了对买方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这就意味着,张虎、卢兰夫妇虽然对孩子很好,但是,他们的行为仍然将被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免除处罚。
这是《刑法修正案(九)》降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入罪门槛以来,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件。
原来是首例。那现在,这个案件处理的怎么样了?
2017年8月3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陈江、王霞、张雯涉嫌拐卖儿童罪,张虎、卢兰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赣榆区法院已经进行了开庭审理。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他们的法律意识太淡薄了。只是想着,养不起孩子还不如卖了,想要孩子就买一个。可是,他们都没有考虑过买卖孩子的后果,他们将面临的是刑法的处罚。
所以说,为人父母就应该尽做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卖子求利是万万要不得的。如果想要领养孩子的话,还是要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买孩子这种违法的行为是做不得的。还有,不要以“做好人”的心态,居间介绍这种买卖孩子的交易,触犯了刑法,只能后悔莫及。
检察官说法:
买卖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儿童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此类犯罪,要综合各方面力量,惩防并举,多管齐下,严厉打击买卖儿童犯罪,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报刊杂志、网络等载体,广泛开展法制宣传,让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到买卖儿童的危害性,对于想要孩子的家庭,要提醒他们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收养。
专业分析
双方自愿买卖孩子犯法。具体如下: 1、双方自愿买卖孩子的,不管是不是自愿都属于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主观上是故意,行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买的妇女、儿童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但行为人仍然决意收买。二、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如下: 1、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