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而言,为办理按揭贷款购房等相关事宜开具收入证明,属于情理之中;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员工提出开具收入证明的情况下,为你出具证明也属合理范围。但是,对于开具收入证明一事,从法律的角度上讲,用人单位也存在很大的风险。
那么,用人单位究竟该如何为员工开具“收入证明”呢?
我们先来看下面两位咨询者的苦衷。
版本1:老总与律师的对话
老总:您好,刘律师!
刘律:您好!
老总: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希望您能给我出个主意?
刘律:您请讲!
老总:是这样的,我们用人单位的年轻人居多,所以他们要求开收入证明的情况也不少。比如,购房贷款就是一个比较大众化的事情。这个时候,我们用人单位是开还是不开?不开呢,员工确实需要,不为员工考虑也不尽人情;开呢,又怕一些员工拿着这个收入证明整出什么幺蛾子,反过来找用人单位麻烦。毕竟,收入证明上的工资金额一般都大于实际收入金额,仅仅是为了员工办理其他事务的方便!
刘律:您这个问题,咨询的人不是您一个!
……
版本2:员工与律师的对话
员工:您好,刘律师!
刘律:您好!
员工: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希望您能给我出个主意?
刘律:您请讲!
员工:是这样的,我想买房子,但需要按揭贷款。但银行明确提出,要我开具收入证明。可我向用人单位提出这事儿,用人单位老总却支支吾吾,好像不太乐意!我在网上查询类似问题,有的人说,用人单位是担心我们员工拿这个“收入证明”反过来找用人单位麻烦,与用人单位打官司之类的。请问,我该怎么办?
刘律:您这个问题,咨询的人不是您一个!
……
对此,我们先用两个案例来了解“收入证明”暗藏的法律风险。
案例1:一份收入证明带来一场劳动仲裁风波
【基本案情】
小杨与用人单位某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产生纠纷,提请劳动仲裁。小杨称自2005年6月进入用人单位担任工程部经理,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用人单位拖欠2012年2月至8月的工资没有发放,小杨于2012年9月15日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关系。
小杨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2月至8月的工资计人民币42 000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5 000元;3.补缴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的社会保险。
对于上述请求,小杨提供的证据有“收入证明”一份,盖有用人单位公章,证明每月固定工资为陆千元整,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此外,还提供了2012年9月15日寄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及送达证明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
1.小杨的月工资收入
小杨主张每月工资6000元,有买房时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为证据。而用人单位否认开具过该收入证明,提供了小杨签收的自入职以来的工资表,指出“收入证明”与事实不符。另外,用人单位也提供了报警记录表明2012年3月份用人单位公章被盗。
用人单位认为以上足以说明被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证明”不真实,小杨存在私盖、偷盗公章的嫌疑。
但是仲裁委对用人单位的说法并不在意。首先,仲裁委发问,“收入证明”上公章是否同单位公章一致?用人单位确认一致,但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其次,仲裁委再问,是否有证据证明是小杨在“收入证明”上私盖公章或偷盗公章后使用?用人单位表示暂且没有。
2.小杨的工作持续时间
小杨主张最后上班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后面一段时间在外面帮单位催款,故而于2012年9月15日向用人单位寄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用人单位主张工资签收表上显示小杨的入职时间是2005年4月,截止工作日期是工作至2012年1月。
仲裁委要求小杨对2012年2月至8月的工作事实进行举证,小杨举证不能,但查明“收入证明”上的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虽然用人单位对“收入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可以反驳“收入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的证据,认定该“收入证明”的真实性。据此,确认小杨的工资为6000元/月;同时,根据收入证明上的落款日期,确认小杨3月份仍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应按照6000元/月的工资标准,支付2012年2月至3月的工资。
由于小杨无法提供3月至8月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有效证据,故其在9月寄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难以成立。对于小杨要求补缴社保的主张,时效之内的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2:收入证明能否作为认定工资报酬的证据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姜某与某房地产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工程部经理,试用期月薪为3100元,试用期满后月薪面议。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实际每月发放工资4100元。
2015年12月,用人单位为姜某办理房贷需要,出具“年薪12万元”的收入证明。
2017年4月,姜某离职,双方为工资标准发生争议。
【问题呈现】
姜某离职后,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收入证明的标准支付拖欠的工资,是否合理?
观点1:姜某实际工资不足1万(年薪÷12),不存在拖欠工资,更没有支付拖欠工资的说法。至于“年薪12万”,仅仅是作为劳动者对外其他需求开具的证明,不足为信。
观点2:用人单位已经出具收入证明,不容抵赖,应该支付没有足额发放的工资。
【按例说法】
该12万元年薪的“收入证明”是姜某为申请房贷之用而请求用人单位办理的,其作用是对外出具的证明,并不是用人单位向姜某作出的报酬承诺,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年薪为12万元约定的依据。而4100元工资不低于该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即便双方就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给予姜某4100元工资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姜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
老总:刘律师,那您能不能说一说,用人单位在开具收入证明这个事情上,存在哪些风险呢?
刘律:风险肯定是有的,但我们可以适当规避。我们先说一说,出具收入证明大概存在哪些风险。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虚开收入证明带来的风险包括:第一,容易产生劳动纠纷。前面两个案例,就是因为虚开收入证明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例。不管输赢,但从总体上来说,用人单位吃亏了。败诉是明显的吃亏,即使没有败诉,用人单位因应诉而产生了人力、物力、财力成本,也是一种吃亏。第二,一旦银行起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可能承担连带还款义务。用人单位为员工虚开收入证明并成功办理贷款后,当员工缺乏还款能力时,从法律上来说,银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用人单位可能承担伪证责任。员工除了购房、购车需要提交收入证明外,有时办理信用卡也需要提交收入证明。当员工凭借虚开的收入证明获得信用卡并透支无力还款的,用人单位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若员工出现失联情形的,用人单位还有可能会涉及骗领信用卡的问题,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老总:那算了,以前再也不为员工开具收入证明呢?
刘律:就我个人观点而言,这种想法也是不对的。作为用人单位,从责任上来说,我认为还是有必要为员工开具证明的,毕竟这也是稳定员工的一种方式方法。如果都不开具收入证明,员工哪来的心思在用人单位上班呢?哪来心甘情愿地为用人单位付出呢?从情感上讲,老总无情地拒绝收入证明,也难以服众啊!
老总:我怕呀,万一我也遇到类似的员工,我岂不是……
刘律:你要克服“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心理,我们更愿意相信“世上还是好人多”外,绝大多数员工还是不会“反咬一口”的。
老总: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刘律:刚才我也已经说了,我们可以适当规避风险。
老总:如何规避用人单位的风险?
刘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一些做法,既帮到员工又可以规避风险。第一,明确收入证明的有效期限及员工的书面说明。在开具收入证明时,明确该收入证明的有效期限为15天或1个月,如果确实存在虚开收入证明,应要求员工对要求虚开收入证明的目的作出书面说明等。第二,明确收入证明的用途。在收入证明中明确其使用范围,例如“该证明仅作购房贷款用途”。第三,对开具的收入证明进行登记管理。在为员工开具收入证明后,应及时记录开具的时间、用途,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第四,收入证明上的工资金额以实事求是为好。按照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开具收入证明,应当属万无一失的方法。第五,对员工做好解释工作。在无法达到员工要求虚开要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与员工进行有效的沟通及解释工作,避免造成员工的不良情绪。
老总:很好,谢谢您的解答。咨询费多少?
……
老总:如果公司聘请您为法律顾问,您愿意吗?
刘律:当然可以!
……
至此,我想,文章开头,员工咨询的问题,我就不用单独给你回复了。该怎么办,你应该清楚了。
有朋友如果对上诉案例延伸出来的一些法律问题感兴趣的话,可以继续阅读下面的拓展内容。
针对案例1,本案比较清晰的展现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和证据审查。
具体来讲,双方都对员工的工资提供了证据加以证明。两份关键证据“收入证明”和“工资签收表”皆为原件,皆与案件事实相关,皆无证人佐证,小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签收表”予以认可,但主张除了该工资款以外,还有其他的工资发放;用人单位对小杨提供的“收入证明”不予认可,认为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坚定声称所有工资都体现在“工资签收表”上,主张小杨应拿证据证明其他工资。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工资”数额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且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根据规定,审判机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
用人单位认为小杨提供的“收入证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了的,承担不利后果。而用人单位确认了“收入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等于用人单位确认了小杨工资6000元每月的事实,小杨无需对“收入证明”与“工资签收表”上的工资差距加以举证。
至此,有的用人单位开始喊冤了。既然员工声称除工资表上工资还有其他部分工资的话,应当拿出证据加以证明。仲裁委和法院为何不让员工承担举证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5 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既然确认了“收入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等于用人单位确认了小杨工资6000元每月的事实,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小杨无需对“收入证明”与“工资签收表”上的工资差距加以举证。
针对案例2,这里也多说两句。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有书面的约定;如没有书面约定,用人单位单方出具的劳动者的收入证明能不能作为认定劳动者工资的证据,应视情而定。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证明仅是为劳动者办理其他社会事务提供的方便,而不是劳动者收入情况的真实反映,则不宜将其视为劳资双方对劳动者工资收入的约定。
如实提供收入证明,对单位没有任何风险。但是,单位开具虚假的收入证明,是有法律风险的。
虚开收入证明,将直接侵害用人单位的自身权益,而索要证明的第三方的利益也会因此侵害,甚至导致用人单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中。如果是需要证明的单位的格式证明包含需要单位承担不实证明责任的话确实要注意,这是为提供虚假资信的行为,如朋友因此而引起经济纠纷,公司要负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之,如实提供收入证明,对单位没有任何风险。但是,单位开具虚假的收入证明,是有法律风险的。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开具收入证明的规定》第四条,开具证明前应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注明用途,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到监察部进行盖章审批,材料真实、齐全者填写承诺书留存,监察部予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