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成立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时空性。成立犯罪中止的时空条件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也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其他犯罪停止形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条件。所谓犯罪的过程中,是指始于开始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之时,直至犯罪达到既遂之前,具体来讲,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还应注意的一点是,犯罪尚未出现其他犯罪停止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停止形态之间具有不可并存性和不可逆转性,如出现了犯罪既遂形态,就不可能同时存在犯罪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也不可能逆转为犯罪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
(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自动性有两层含义:第一,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这是成立自动性的先决条件。这是一个主观标准,应以行为人当时主观上的认识为准,即使在他人看来不可能继续进行和完成犯罪,或者犯罪虽然在客观上实际不可能继续进行和完成,但行为人并不了解这种客观情况,有不影响行为人放弃犯罪之“自动性”的成立。反之,虽然犯罪客观上尚可继续实施与完成,但行为人却误认为不可能进行,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被迫停止犯罪,不成立停止犯罪的自动性,这种情况应属于犯罪未遂。第二,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这是认定自动性的关键条件。至于引起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着手实行或者完成的动机和情况,则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真诚悔悟,也有对被害人的怜悯和同情,接受他人的劝告教育,害怕将来罪刑暴露受到法律制裁,以及在受到其他不足以阻止犯罪的轻微不利因素影响下经过思想斗争而自动放弃犯罪的着手和完成等。这些不同的动机只反映了行为人的悔悟程度而体现其主观恶性程度的差异,对于放弃犯罪之自动性的认定没有影响,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予以考虑的情节之一。
(3)彻底性。是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犯罪。具体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取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该项犯罪。彻底性表明了行为人放弃犯罪的真诚性及其决心,说明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是坚决的、完全的,而不是暂时的中断。如果行为人只是暂时地停止犯罪,而等待时机、条件的成熟时再继续实施犯罪的,由于不具备放弃犯罪之彻底性,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彻底放弃犯罪也是相对而言的,并不是绝对的,是指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正在进行的某个具体的犯罪,而非行为人在以后任何时候都不再犯同种罪,更不能理解为行为人在以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再犯任何罪。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构成的条件是:
(1)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
(2)必须是自动中止犯罪;
(3)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中止犯罪,即犯罪分子决心今后不再继续实施其已经放弃的犯罪;
(4)必须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其结果的发生。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中止犯的处罚是:
(一)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二)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特别提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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