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____,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人,无线电三厂工人,住____区____路____街____号
被告:____区选举委员会
请求事项:____区选举委员会决定原告人于____无选民资格是错误的。
事实和理由:
我是1960年7月26日出生。1978年7月高中毕业,就业于无线电三厂当工人。1983年3月,我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劳动改造期间,劳动积极,悔罪态度好,并能检举揭发其他罪犯,1986年3月4日党家许监狱报批假释。现正处在假释考验期间。
今年是区人大选举换届之年。10月9日,我在居委会门前见到公布张贴的选民名单中没有我的名字,我即写了“申诉书”投诉到区选举委员会。不久,区选举委员会作出决定:以我是劳改假释罪犯为理由,决定我不具备选民资格。
我认为____区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是不公正的,是违背法律规定精神的。我虽然犯了罪,但现在正在假释考验期间,既非完全自由,也非完全不自由。况且,我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依然具备一个选民的资格。在监狱的罪犯是暂时中止行使政治权利,假释考验期间的罪犯能够行使政治权利为什么不让行使?这不符合“给出路”的政策,对奖励劳动履行也是不利的。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公断。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于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