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是没有对律师见证业务又明确规定的,但很多人基于对律师的信任,会请律师作为见证人。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律师见证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继承法》规定遗嘱见证需要有两名见证人在场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为遗嘱见证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因此律师在为客户提供遗嘱见证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律师要主动回避,防止将来因为有利益冲突而被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公证细节》规定公证处应当确认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继承法》的条文并且参照《遗嘱公证细节》的规定,律师在提供遗嘱见证服务时,应当首先确认立遗嘱人的身份以及确认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应当在律师见证书中注明。如果律师对于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疑惑,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可以要求遗嘱人提供相应机构开具的证明,并在相关的文件中注明“遗嘱人承认自己在订立本遗嘱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让遗嘱人签字确认。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律师应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譬如遗嘱中所涉及的房产,律师应要求遗嘱人提供相应的房产证、购买合同等材料,所涉及的车辆,应当要求遗嘱人提供相应的汽车行驶证、购买合同等材料。为了防范风险,律师还可以要求客户提供所涉财产的有无质押、抵押的证明或者在谈话笔录中记录相关事宜。
《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规定见证律师应在见证书上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现在有很多律师有刻有自己名字的文书专用章,虽然专用章使用起来省时省事,但是文书专用章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本人亲笔签字的效力,不一定符合法律或规范的要求,故在律师见证书上,律师应当亲笔签字。
虽然法律没有对此明文规定,但《遗嘱公证细则》对遗嘱公证的某几种情形规定了公证员要进行录音或录像。笔者认为现在科技手段已经十分发达,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将整个见证过程通过视听资料的方式保存下来,将来发生任何争议,录音、录像均可以在一定程度还原事实,降低律师执业风险,因此建议各位律师在进行遗嘱见证时全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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