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刑 字第 号
公诉机关___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检___诉〔______〕___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写明需要中止审理的原因)。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
附: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因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脱逃,或者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决定中止案件审理时使用。
二、对于自诉案件、二审刑事案件或者再审案件需要中止审理的,可以参阅本样式拟制。
三、本裁定书的案号应当根据不同审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