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 银行 地区中心支行非法占用 市 乡
村一组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
银行 地区中心支行、 地区地税局、 市地税局、 市 乡 村 组:
年 月 日至 日,我局对 银行 地区中心支行(以下简称 银行)占用 市 乡 村一组集体土地一案进行了全面调查。事实如下:
年初, 银行拟定在 市光明路建设一综合性服务大楼 大厦,需占用土地 亩(其中 乡 村一组集体园地 亩,宅基地 亩,另 亩为国有土.地)。 地、市领导对该项目极为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尽快促成该项目上马。同年 月, 市计委批准了该项目的基建报告。 月 日, 市政府召开由城建、计划、土管和 乡政府领导等参加的华融大厦建设协调会,并责成 乡政府代征土地,经费包干。 乡政府遂于 月份与被征迁户签订了补偿协议,支付了房屋、树林、青苗补偿费 万元,支付集体土地补偿费 万元,但 村一组集体拒不签订征地协议。在当时形势影响下, 银行急于动工,未申请和办理用地手续就动工进行了三通一平和修筑围墙的工作。 年,因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该项目下马,土地闲置,此时恰逢国税和地税机构分设,地、市两级地税部门急需办公和住宅用地,经 市政府协调,决定由 银行补办用地手续后,土地由政府收回,再划拨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也与 银行签订了协议,由地税部门支付 银行征地和三通一平等工程费用 万元。 年 月 日, 市政办发[ ] 号文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转移事宜,地税部门迅速办理了一定的手续并动工建设了住宅楼和办公楼。由此引发农民不断上访。此案的发生虽然有当时开发区热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但 银行长期不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了《 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第二十四条:“除防洪、抢险、紧急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先用地后办手续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用地后办手续”的规定,其性质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根据此案发生的时代背景和主、客观因素,本着既维护法律尊严,又注重教育的原则,现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对 银行 地区中心支行非法占用17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 元的罚款,计 元。
二、根据 政发[ ] 号文的规定,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重新计算补偿费用,具体数额为:
1.园地补偿费 元( 元× 亩× 倍= 元);
2.宅基地补偿费 元( 元× 亩× 倍× %= 元);
3.安置补助费 元( 元× 倍× 人= 元);
上述三项费用计 元。扣除 地区中心支行已付给 乡 村一组土地补偿费 万元外,还应由地、市两级地税部门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元。
三、 年至 年的 年间,由于 银行 地区中心支行非法占地而使农民集体土地收益损失 元( 元× 年× 亩= 元),由占地的地区中合支行(三年)和地税局(两年)支付该损失费。
四、根据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地、市两级土地管理部门按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责成用地单位补办有关征用、划拨土地等手续。
五、鉴于 乡二工村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人均耕地少,为妥善解决农民的生活和生产发展出路问题。 市政府应给二工村一组解决8亩左右的三产用地。
六、本处理决定由 地区土地管理处监督执行。
省土地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附:
这篇处理决定的标题由事由和文种两要素构成;主送机关有四个,依次列出;正文部分由前言、主要事实和处理决定等项内容组成。其中前言交待了调查对象、时间,为第一段内容;第二段为主要事实;从第三段开始为处理决定,共六条。通篇决定写得事实清楚,理据充分,表述得体,是一篇规范之作,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