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
人民检察院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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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物品、文件名称 |
数量 |
单位 |
特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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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 见证人: 扣押人: 年 月 日 (扣押物品专用章) |
注:本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统一保存,一份附卷,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
附: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勘验、搜查中发现有需要扣押的物品、文件时使用。对于犯罪嫌疑人或他的家属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主动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需要扣押的,以及邮电部门、网络服务机构根据人民检察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检交的邮件、电报,需要扣押的,也应使用本文书。
二、使用本文书时,对被扣押物品或文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和缺损特征等,应在扣押物品清单中注明。文书由侦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如果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本文书使用“________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专用章”。
三、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保管,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清单上注明:“该物品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四、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四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