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交通事故赔偿,这是在平时咨询最多的一个问题,不是专业做交通事故的律师一时半会还真说不清楚,毕竟里面的公式比较多,比较繁杂,很难记得住,为此,通过此表格可以清楚的呈现给朋友们,供朋友参考学习。
一、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
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赔偿项目 |
计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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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 |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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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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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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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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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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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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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护理期限:1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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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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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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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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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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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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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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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③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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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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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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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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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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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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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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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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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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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 |
≤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④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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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0(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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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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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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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
≤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⑤ 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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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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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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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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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 |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注意事项 1.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目前深圳地区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1万至10万,死亡的,同1级。 2.司法实践操作中:在诉讼中,注意该费用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商业保险中没有精神损失的赔偿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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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 |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残疾辅助器具费以补偿伤者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对使用年限具有显著可能超过二十年的伤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伤者的实际使用器具的单价计算至平均寿命七十周岁。 若残疾者在年满七十周岁前便死亡的,对于未实际发生但侵权人已经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由残疾者一方返还给侵权人。 |
注1:同起交通亊故中多人伤亡中,如有城镇居民的、其余人员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
注2:网友提供信息,内蒙古自治区、贵州省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其中,陕西,对死亡赔偿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注3: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人户分离”的农村居民受害人提交的证据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可认定为城镇居民的问题。一般来讲,受害人能够证实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通常会被认定为城镇居民,审判实践中也不存在争议。但并非所有的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住所地均在城镇,当受害人仅能证实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不能证实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时,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城镇居民,此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是互补的,二者缺一不可。
二、公式中相关术语注释
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即国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中扣除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等费用后剩余的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
②伤残赔偿系数
根据伤者伤残的严重程度将伤者残疾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百,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九十,以此类推。
③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各来源收入总和合扣除其经营性支出、税费支出所剩余的收入,计算公式是:农村居民纯收入=家庭总收入-家庭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损失。
④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城镇居民个人购买商品和劳务两方面支出作为重要权衡指标。
⑤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农村常驻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也即农民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支出,反应农民的消费水平。
三、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
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2、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3、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4、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6、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7、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8、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9、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0条;
10、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5条;
11、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是怎样的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4、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
康复费要有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4、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交通事故赔偿流程有哪些
1、报案:事故发生后,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2、现场处理;
3、定损修理;
4、提交单证进行索赔;
5、损失理算: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以后进行理算,并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