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简单而言就是“因工负伤”,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那么,在工伤医疗救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应该由谁承担?日前,浙江省建德市总工会开展工会说法“17”讲,邀请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相关案例就此问题进行评析。
吴某是建德市A公司建筑工地上的一名木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依法缴纳社保保险。2021年8月,吴某在工作中因疏忽大意从高空坠落,伤势严重,后被认定工伤七级。
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药费用高达40万元,其中超出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用药的近10万元,该部分医药费,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
超出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用药的10万元费用,吴某认为应当由公司全部承担。公司则认为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承担,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适当补偿。后经仲裁员调解、释明,由吴某和公司共同分担这部分费用。
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视情况而定。以本案为例,虽然公司为吴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但由于其在治疗过程中有近10万元超出了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用药,意味着这部分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那么,超范围用药产生的费用应由谁承担?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由此可见,职工个人原则上也要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为此,律师建议,职工在工伤治疗过程中,应优先选用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尽量减少超出目录范围的用药。如果目录医疗标准不能满足工伤治疗需要的,医院在使用超出目录范围的药品时,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将具体情况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工伤医疗费由谁来承担
工伤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