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是在(民事、行政案件)起诉时起诉方需先预缴的费用,和律师费不同,诉讼费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当胜诉后,诉讼费转由败诉方承担,即官司如果打赢了,你预缴的费用会退还给你,转而由被告支付。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一般必须);
2.申请费(不一定有);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不一定有)。
一、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
(注:按此表格计算无需分阶段累加)
2.非财产案件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5.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申请费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②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③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②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④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⑤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三、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况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5.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①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